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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律师谈发起人认定的主要学说之形式概念说

时间:2021-09-02 10:59:53 浏览次数:64

    在法律领域关于公司发起人的文献资料中,对公司发起人的认定主要有形式概念说、实质标准是、两概念结合说三种。形式概念说认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的都是公司的发起人,不论是否实际从事过公司的设立行为。实质概念说认为实质参与公司设立过程并从事相关公司设立工作的人才是发起人。两概念结合说则是综合考虑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三种学说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形式概念说

形式概念说将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的都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无论认定的发起人是否参与过公司设立活动。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更倾向于从形式要件上界定发起人,多认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是公司的发起人,但不同国家之间仍存在一定差别。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8、29 条规定:“确认章程的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发起人一经全部认购所有的股票,公司即成立”;日本《商法典》第165 条规“设立股份公司,应由发起人订立章程”,第169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需以书面形式认股”;《乌兹别克股份公司法》第12 条规定:“发起人是指在公司设立文件中签名的自然人或法人”;台湾“公司法”第129 条规定:“签名盖章于章程者为发起人”,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发起人就是‘设立章程之人’,即‘于章程之上签名之人’”,柯芳枝教授将其定义为:“发起人应以全体之同意订立章程,签名盖章,故凡在章程上签章之人,即为发起人,至于事实上曾否参与公司之设立,则非所问。”由此可见形式概念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有较为广泛的运用。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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