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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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2月7日消息,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长期对妻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且拒不悔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本案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同时认定被害人的反应型暴力,是“任何一个公民在遇到类似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都有权利采取的措施”,这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1月24日,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的前一天,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严重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未遂)案。
此案被告人因怀疑其妻有外遇,多次殴打其妻并扬言要杀死其妻及其亲属。案发当日,被告人强迫其妻听其“训话”长达两三个小时。之后,用金属材质的保温杯、保温壶、烧水壶等连续猛击其妻头面部,导致此三件“工具”严重变形。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还用手掐和用数据线勒其妻脖子。其妻在再无力气挣扎时,屏住呼吸装死,逃过一劫。被告人拒不承认自己对妻子有施暴史或者有杀妻动机,甚至把自己掐妻脖子说成是推妻的脖子。在其妻作为被害人和其子作为证人都不敢出庭的情况下,该院邀请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专业意见,并最终认定此案并非普通的家庭纠纷引发,而是被告人对其妻长期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引发。被告人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且庭审中没有悔改之意,人身危险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此案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寄语被告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施暴者自身。